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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性质:法国中资企业协会是由驻法国中资企业和机构根据法国1901年法令注册自愿组成成立,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。
二、宗旨:推动中资企业间相互联系和交流,增进会员企业与当地工商企业界的了解和沟通,扩大与法国经贸机构的合作,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,支持中资企业进行合法经营、公平竞争,代表会员负责对外交涉,改善经营和居留条件。
三、会员:由中国国内企业(包括国营和民营企业)出资在法国设立的企业和代表机构。会员将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,参加有关活动时本会会员将被优先予以考虑。
会员入会自愿提出申请,由理事会批准并由会员大会通过备案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
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(1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2)提议和质询权;(3)参加、协助协会的各种活动;(4)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四、组织:
(1)
会员大会:每年一至二次,审议协会前一年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及下一年的预算报告和修改协会章程;在特殊情况下,或有二分之一会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大会;会员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会长、副会长及理事的产生、改选、增补或罢免以及其它重大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、并获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。
(2)
理事会: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,由一名会长、一名副会长、一名秘书长和四名理事组成。在大会闭幕期间,由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,并对下届会员大会的议题提出建议。
(3)
会长、副会长和理事任期两年,会长、副会长最多可连任一次;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(4)
秘书处:负责执行大会各项决议,决定协会活动有关事宜;秘书处设固定办公地点,设秘书长一名及必要工作人员,并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协会日常工作。
(5)
协会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建议,章程的修正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、并获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。
五、协会的服务内容和方式:协会将根据会员的意见,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:
(1)
听取会员意见,将会员普遍关注的问题向中法两国有关部门反映、提出建议,进行跟踪并给予反馈;
(2)
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间在业务方面的沟通,实现经验共享;
(3)
参与法国工商企业界的交流(每年一至二次),通过与法国有代表性的经贸机构、有关行业、企业的交流活动,为会员提供扩大与法国政府、经贸企业界高层的接触机会,以提高协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;
(4)
及时向会员提供法国经贸情况、国内经贸动态和会员的活动情况;邀请中法经贸界人士介绍中法经贸合作交流;邀请法国专业人士举办有关专业讲座;
(5)
举办有助于增进会员之间了解的联谊活动;
(6)
在许可条件下,协助中国有关机构或企业来法招商引资、考察访问和参展促销。
六、财务:协会设有司库,实施严格的财会制度。协会不从事营利性活动,会费或捐赠是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,会费使用的原则是取之会员,用之会员。会费的收支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。协会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者,即被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。
2007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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